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和报请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提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