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或者交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