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和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