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小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