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八条已修改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四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原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