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九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