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村镇活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完善卫生基础设施,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城乡卫生水平。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