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