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人为破坏地质环境,造成地质灾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