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地质体和地质作用的总和,包括城市、农村、矿山、地下空间的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地质灾害等。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