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省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承办机关必须认真办理,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未规定报告时间的,应当在决议、决定生效后的 2 个月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贯彻执行情况;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对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将审议意见交有关国家机关办理的,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闭会后 7 日内将审议意见通知有关国家机关。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