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第六章 优惠和扶持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新兴技术企业出口所创外汇,三年内全额留给企业;从第四年起,地方和创汇企业二八分成。地方外汇分成部分留给开发区,由开发区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