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四条有效本市的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在区、县范围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主管;游行、示威路线和集会地点跨两个以上区、县的,由市公安局主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