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条有效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起止时间、地点、行进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起止时间、地点、行进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