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结果和整改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审计机关公布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二)审计评价;(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四)审计意见及审计建议;(五)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的整改情况。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