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和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独立实施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