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第十一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三)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四)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五)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八)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九)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