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鼓励、支持和保护对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举报属实和协助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