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条有效本条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的《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