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四章 社会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媒体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监督,向消费者介绍产品质量知识,宣传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产品生产、销售、检验中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