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四章 社会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