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