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三章 行政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经济信息化、商务、建设交通、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发布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