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经济信息化、商务、建设交通、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发布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