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生产者、销售者是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诚信经营,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