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时,提请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说明、听取意见,回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