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劳动者工资保障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有效劳动者的日工资按照国家工时制度的规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八小时折算。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