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本市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