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经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指导、检查和监督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导、帮助和监督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