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第三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强无障碍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社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等项目,应当实行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逐步推进小城镇、农村地区和残疾人住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