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国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保护管理不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遗失或者严重损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