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与管理第三十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的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题博物馆,收藏、保存和展示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专题博物馆、展示室等,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馆(群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