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人超越经营许可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沿海港口经营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内河港口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