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五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港口经营人应当加强对其作业区范围内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的保护;发现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海事、航道管理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