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港口经营人应当加强对其作业区范围内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的保护;发现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海事、航道管理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