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五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对石油化工码头、罐(库)区、危险货物码头和库场、港区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场所进行安全评价;存在安全隐患的,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