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章 港口经营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