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有效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条件、程序做出审批决定或者发放牌证、许可证;

(二)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

(三)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依法当场收缴罚款但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

(四)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五)故意刁难违法行为人;

(六)因自身的过错与违法行为人或者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

(七)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

(八)接到具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报告后,故意隐瞒不报、拖延报告,或者不及时处置,或者因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