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乘坐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上下乘客或者试车;

(四)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

(五)遇紧急情况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六)除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公路养护车、公路作业车辆、公路监督检查车外,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或者路肩上行驶、停车;

(七)载货汽车车厢载人;

(八)非救援车、清障车在高速公路上拖曳故障车、肇事车;

(九)向车外抛扔物品;

(十)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处50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