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交通事故应急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依法追究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改善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