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与肇事车辆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协商先行垫付。肇事车辆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拒绝垫付或者垫付后不足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支付或者垫付:
(一)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二)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