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村务公开的检查、考评、奖惩和培训制度,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的情况,并将村务公开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区(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终考核内容和领导政绩考核指标。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