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特区范围内集体经济未剥离的“村改居”社区、集体经济已剥离的“村改居”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务公开工作,依照本条例执行。

特区范围内具有独立集体经济的村(居)民小组,参照本条例实行组务公开。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