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五条已修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