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已修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登记证、登记卡和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