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和后果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和水库工程管理单位领导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造成水库工程设施、设备损失和出现重大事故的;

(二)不执行汛期限制水位或防洪调度失误的;

(三)防洪抢险不力,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