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水库工程的养护、维修和除险加固所需资金的筹集:

(一)收缴的工程水费;

(二)综合经营利润和承包费;

(三)受益单位和个人投资、投劳;

(四)各级人民政府的专项补助资金。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