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第二章 流转原则、范围及期限第七条已废止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平等、有偿;(二)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三)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四)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