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林权权利人以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到林地所在地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担保登记:

(一)林权权利人身份证明;

(二)森林资源权属证明;

(三)抵押、担保合同;

(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五)共有权利人同意的公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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