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第五章 流转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林权权利人以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到林地所在地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担保登记:(一)林权权利人身份证明;(二)森林资源权属证明;(三)抵押、担保合同;(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五)共有权利人同意的公证文书。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