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第二十五条有效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用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不宜在产权分界处安装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专线供电的高压电力线路用户可以安装在供电变压器出口处;(二)公用、共用高压线路供电的电力用户可以安装在电力用户一侧。不能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确定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位置。供电企业安在电力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用户负有保护的义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