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流转变更登记审查、林权认定、抵押、担保登记流转服务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行政赔偿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