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自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森林资源流转双方应当向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双方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资源权属证明;
(四)森林资源流转合同;
(五)农民集体表决同意文件、发包方同意或备案文件;
(六)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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