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位于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河流、公路等特殊区位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进行流转,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